國際授權合約 - 無保證程式

 

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

 

被授權人一旦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按下「接受」按鈕或使用本「程式」,即表示被授權人同意本合約之條款。若 貴客係代表被授權人接受該等條款,則 貴客聲明並保證 貴客擁有充分權限得以使被授權人受此等條款拘束。若 貴客不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 請勿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按下「接受」按鈕或使用本「程式」;及

 

* 立即將未使用之媒體與明文件退回原供貨廠商(TOSHIBA 或其轉銷商),並要求退還已付款項。若已下載本「程式」,則應銷毀本「程式」之一切複本。

 

1. 定義

 

「授權使用」 - 載明於 TOSHIBA 開立予 貴客之發票中之使用層級。若未載明層級,則 貴客有權依安裝數量、用端數量所計量之該層級或 TOSHIBA 載明之其他使用層級,安裝及使用本程式。

 

"TOSHIBA" - Toshiba Global Commerce Solutions, Inc. 或其關係企業之一。

 

「授權手冊」("LI") - 係指含某「程式」特定正式品規格及任何附加條款之文件。本「程式」之「授權手冊」可於 http://www.toshibagcs.com/licensing 網站取得。本「授權手冊」亦可能位於本「程式」之某目錄內,以使用系統指令方式便可找到,此外,亦可能以小冊子形式檢附於本「程式」。

 

「程式」 - 係指程式原版及其全部或部分複本,包括:1) 機器可讀指令與資料;2) 元件、案及模組;3) /容(如圖像、文稿、音,或照片等);及 4) 相關授權著作物(如授權碼及明文件等)。

 

2. 合約架構

 

本合約包括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第二部分 - 各國專有條款及「授權手冊」,為被授權人與 TOSHIBA 間就本程式之使用而簽立之完整合約,且取代被授權人先前與 TOSHIBA 所作之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第二部分條款得取代或修訂第一部分之條款。如「授權手冊」與本合約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條款牴觸者,「授權手冊」較該兩部分條款優先適用。

 

3. 授權

 

TOSHIBA TOSHIBA 之供應商擁有本程式之全部或一部之著作權,本合約為授權合約而非著作權讓售合約。原始碼視為商業秘密。

 

TOSHIBA 賦予被授權人非專屬性授權,被授權人得依該授權行使下列行為:1) 依授權使用規定使用本「程式」;2) 製作及安裝合理份數之複本以支援該授權使用;及 3) 製作備份;惟需符合下列規定:

 

a. 被授權人已合法取得本「程式」,並遵守本合約之條款;

 

b. 除非「程式」無法執行,否則「程式」之備份不得執行;

 

c. 被授權人複製本「程式」時,不論其係全部或部分複本,均需於該複本上複製本「程式」之一切著作權標示及其他有關之所有權利標示;

 

d. 被授權人應確保任何人於使用本「程式」時(不論藉由本地或遠端存取),1) 僅於被授權人被授權的範圍使用,2) 並遵守本合約條款之規定;

 

e.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被授權人不得:(1) 使用、複製、修改或散布本「程式」;(2) 逆向組合 (reverse assemble)、逆向編纂 (reverse compile)、逆向工程 (reverse engineer) 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本「程式」,但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者,不在此限;3) 離該「程式」而單獨使用其所包含之任何元件、案、模組、聲/容或相關授權著作物;或 4) 轉授權或出租本「程式」;且

 

f. 若被授權人取得之本「程式」為「支援程式」,被授權人僅得利用本「程式」支援「主要程式」,並受「主要程式」授權條款之拘束;或者,若被授權人取得之本「程式」為「主要程式」,被授權人僅得利用一切「支援程式」以支援本「程式」,並受本合約條款之拘束。基於本 "f" 項之目的,「支援程式」係指屬於其他 TOSHIBA 程式(「主要程式」)一部分之程式,並於「主要程式」授權手冊載明為「支援程式」。(若要取得未含該等限制之「支援程式」之個別授權,被授權人應與提供其「支援程式」之原供貨廠商聯絡。)

 

本授權適用於被授權人製作之本「程式」各複本。

 

3.1 折價換購、更新程式、修正程式及修補程式

 

3.1.1 折價換購

 

TOSHIBA 公布本「程式」由增價換購「程式」取代,被取代「程式」之授權將自動終止。

 

3.1.2 更新程式、修正程式及修補程式

 

被授權人接收「程式」之更新程式、修正程式或修補程式時,表示被授權人接受該「授權手冊」載明可適用於各該更新程式、修正程式或修補程式之任何附加條款或不同條款。若無附加條款或不同條款,則各該更新程式、修正程式或修補程式僅受本合約拘束。若本「程式」由更新程式取代,被授權人同意立即停止使用該被取代之「程式」。

 

3.2 固定期間授權

 

TOSHIBA 係提供本「程式」之固定期間授權,被授權人所取得之授權於期間迄日終止,惟被授權人與 TOSHIBA 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3.3 合約期間與終止

 

本合約於終止前均屬有效。

 

被授權人未遵守本合約之條款者,TOSHIBA 得終止授權。

 

任一方當事人因故終止本授權時,被授權人同意立即停止使用並銷燬其持有之一切本「程式」複本。任何本合約中依其性質應於合約終止後存續之條款,於該條款完全履行前仍屬有效,亦適用於 貴我雙方個別之繼受人及受讓人。

 

4.計費

 

費用之計算,係依據發票載明之「授權使用」。TOSHIBA 將不退還 貴客之應付或已付費用,惟本合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若被授權人欲增加其「授權使用」,被授權人應事先通知 TOSHIBA TOSHIBA 授權經銷商,並支付任何相關費用。

 

5.

 

任何主管機關對本「程式」課以金、公課或費用(不含對 TOSHIBA 之所得所課之款),被授權人同意依發票載明之金額支付,惟被授權人提供免文件者不在此限。自被授權人取得本「程式」之日起, 貴客應就該「程式」自行負責任何個人財產稅。若任何主管機構就本「程式」於原被授權人取得授權時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境外,對本程式之匯入或匯出、轉讓、存取或使用課以關捐或費用者,被授權人同意自行負責支付任何所課金額。

 

6. 退款保證

 

若被授權人因故不滿意本「程式」,且被授權人為原始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得終止本授權,並索回原已付款項,惟被授權人需於發票開立日三十天,將本「程式」退還予本「程式」原供貨廠商。若該授權係屬可展延之固定期間授權,被授權人需於首次授權期間之前三十日退還本「程式」,始得取回已付款項。若被授權人已下載本「程式」,被授權人應與提供本「程式」予被授權人之原供貨廠商聯絡,並依其指示以取回已付款項。

 

7. 程式轉讓

 

只有在第三人同意本合約條款時,被授權人始得轉讓本「程式」及授權之相關權利義務。任一方當事人因故終止本授權後,被授權人即不得轉讓本「程式」予他人。被授權人不得部分轉讓 1) 本「程式」,或 2) 本「程式」之「授權使用」。被授權人轉讓本程式之同時,亦應交付一份本合約之複本,包括本合約之「授權手冊」。轉讓後,被授權人取得之授權即告終止。

 

8. 無保證事項

 

除依法律規定不得排除之保證外,TOSHIBA 就本程式或支援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包括且不限於適售性、品質滿意度、符合特殊效用、所有權以及任何未侵權之保證。

 

倘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明示或默示之保證,則上開除外條款不適用。在此種情況下,此等保證僅於法律要求之最短期間有效。該期間後一切保證均喪失效力。倘法律規定不得限制默示保證之有效期間,則該限制無效。根據不同國家或地區之規定,被授權人亦可能享有其他法定權利。

 

本第 8 節中之免責聲明與除外條款,亦適用於任何 TOSHIBA 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

 

TOSHIBA 程式之製造商、供應商或發佈者得提供其自己之保證。

 

TOSHIBA 不提供任何類型之技術支援,但 TOSHIBA 另有指明者不在此限。如有指明,TOSHIBA 所提供之任何技術支援受本第 8 節中之免責聲明及除外條款拘束。

 

9. 被授權人之資料與資料庫

 

為協助被授權人區隔本「程式」所致問題之成因,TOSHIBA 得要求被授權人 1) 允許 TOSHIBA 以遠端方式存取被授權人之系統,或 2) 傳送被授權人之資訊或系統資料至 TOSHIBATOSHIBA 並無義務提供前項協助,惟 TOSHIBA 與被授權人另立個別書面合約,且 TOSHIBA 依該合約同意為被授權人提供本合約規定義務以外之該支援類型者,不在此限。在任何情況下,TOSHIBA 均得使用錯誤與問題相關資訊以改進其品與服務,並協助提供相關之支援供應項目,且被授權人同意 TOSHIBA 擁有以本方式使用該資訊之一切權利。基於此等目的,TOSHIBA 得利用其他 TOSHIBA 實體與轉包商(包括位於被授權人所在國家或地區以外之一或多個國家或地區之該等實體與轉包商),且被授權人在此授權 TOSHIBA 此等運用行為。

 

惟就下列事項,被授權人仍應自行負責:1) 被授權人提供予 TOSHIBA 之任何資料及任何資料庫之容;2) 選擇及實施有關資料之存取、安全、加密、使用及傳輸之程序與控管(包括任何可辨識個人身分之資料);及 3) 備份及回復任何資料庫及任何儲存資料。被授權人不得傳送任何可辨識個人身分之數據資料或其他類型資料,或提供該等資訊之存取權限予 TOSHIBA。被授權人因其錯誤提供該等資訊予 TOSHIBA 之情事,致使 TOSHIBA 因遺失或露該等資訊所衍生合理費用及其他款項,包括因任何第三人之索賠所生費用及款項,應由被授權人負責。

 

10. 賠償上限

 

本第 10 節(「賠償上限」)中之限制與除外條款,除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之情況外,其他情況一律適用。

 

10.1 TOSHIBA 應負責賠償之項目

 

TOSHIBA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被授權人得向 TOSHIBA 請求損害賠償。TOSHIBA 就各「程式」本身所發生或相關之全部請求或其他基於本合約所生之請求,無論被授權人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包括重大違約、疏忽、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請求或侵權行為),TOSHIBA 之賠償責任僅限於 1) 人身傷害(包括死亡)之損害、不動或個人有形資之毀損;2) 其他直接實際損害,惟不得超過被授權人就該「程式」所支付之授權費用(若該「程式」為定期付費者,則以十二個月之授權費用為上限)。

 

此項限制亦適用於任何 TOSHIBA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此項限制係 TOSHIBA TOSHIBA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償上限。

 

10.2 TOSHIBA 毋需負責賠償之項目

 

在任何情形下,TOSHIBATOSHIBA 之「程式」開發者或供應商對下列情事均不負賠償責任,即使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亦同:

 

a. 資料之滅失或毀損;

 

b. 特殊損害、附帶損害、懲罰性損害、間接損害或任何衍生性經濟損害;或

 

c. 所失利益、利潤、營業、收益、商譽或預期結餘等項之損失。

 

11. 核條款

 

基於本 11 節(「核條款」)之目的,「ILAN 程式條款」係指 1) 本合約及 TOSHIBA 所提供而與本合約相關之契約修訂及交易文件;及 2) TOSHIBA 軟體規範(此等規範可於 TOSHIBA Software Policy 網站 (http://www.toshibagcs.com/policies/software) 找到),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備份、子容量計價及移轉之原則。

 

本第 11 節所規定之權利義務,於任何本「程式」授權期間及其後二年有效。

 

11.1 核程序

 

被授權人同意製作、保留以下各項資料並將其提供予本公司及其稽核員:正確之書面記、系統工具輸出及其他必要系統資訊,以核被授權人使用一切「程式」時是否遵守 ILAN 程式條款(包括 TOSHIBA 之授權及計價條款)。被授權人就下列事項負責:1) 確保未逾其授權使用之範圍;及 2) 遵從 ILAN 程式條款。

 

TOSHIBA 得於合理之通知後,核被授權人於一切地點或環境基於任何目的使用受 ILAN 程式條款拘束之「程式」時是否遵循 ILAN 程式條款。該項核,將以較不干擾被授權人業務之方式為之,並得於被授權人之正常上班時間,在被授權人所在處所為之。TOSHIBA 得請求獨立稽核員協助進行該項驗證,惟 TOSHIBA 應與該稽核員訂立適當之書面保密合約。

 

11.2 紛爭解決

 

如該項核指出被授權人使用本「程式」逾越其授權使用範圍或未遵守 ILAN 程式條款者,TOSHIBA 將以書面通知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同意立即支付 TOSHIBA 於發票載明之下列費用:1) 逾越授權使用範圍之任何使用行為之應付費用;2) 逾越授權使用範圍之使用期間所應支付之程式支援費用,惟最高不得超過二年;及 3) 核結果所生之任何附加費用及其他賠償責任。

 

12. 第三人注意事項

 

本「程式」可能含特定之第三人程式碼,該第三人程式碼係由 TOSHIBA(而非該第三人)依本合約提供授權予被授權人。檢附之第三人程式碼注意事項(「第三人注意事項」)僅供被授權人參考之用。該等注意事項可於本「程式」之 NOTICES 中找到。有關如何取得某些第三人程式碼之資訊,可於「第三人注意事項」中找到。若 TOSHIBA 於「第三人注意事項」中指出第三人程式碼為「可修改第三人程式碼」,則 TOSHIBA 授予被授權人下列權利:1) 修改「可修改第三人程式碼」及 2) 對直接連結「可修改第三人程式碼」之「程式」模組進行還原工程,惟被授權人僅得基於就該第三人程式碼所為修改之除錯目的而為之。TOSHIBA 之服務與支援義務,僅適用於未修改之「程式」。

 

本「程式」可能含第三人程式碼,該程式碼係由第三人(而非 TOSHIBA)依本合約提供授權予被授權人。前項第三人程式類型之注意事項與授權條款(「第三人授權條款」)係安裝期間所示「點」合約涵蓋之範圍,該合約見於檢附 貴客發票之該套件及/或本程式之 NOTICES 案中。

 

13. 一般條款

 

a. 合約不影響任何不得以契約限制或棄之法定消費者權益。

 

b. TOSHIBA 係以有體物之形式提供「程式」予被授權人,TOSHIBA 於交付該等「程式」予 TOSHIBA 指定之運輸人時,即完成其出貨及交付之義務,但被授權人與 TOSHIBA 另有書面合意者,不在此限。

 

c. 本合約中有任何條款被推定為失效或不能執行者,本合約之其餘條款仍具完整之法定效力。

 

d. 被授權人同意遵從一切進出口相關法令規章,包括美國就若干終端使用行為或若干使用者所立出口禁運與制裁之法令規章及禁制令。

 

e. 被授權人同意授權 Toshiba Global Commerce Solutions Holdings Corporation 及其子公司(及其繼受人與受讓人、承包商及 TOSHIBA 事業夥伴),得於其等進行業務之任何處所,執行有關品及服務業務,或促進 TOSHIBA 與被授權人之業務關係時,儲存並使用被授權人之業務聯絡資訊。

 

f. 任一方於主張他方未依本合約履行其義務之前,均應給予他方有合理補正之機會。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解決雙方之間有關本合約之一切紛爭、爭論或主張。

 

g. 除非法律禁止以合約放棄或限制之,否則:(1) 任一方均不得於訴訟事由發生逾二年後,就本合約或依其所為之任何交易所生或相關事由而提出任何形式之法律訴訟;且 (2) 於該時限後,就本合約或依其所為之任何交易所生或相關事由而提出之任何法律訴訟及主張,一律喪失其法律效力。

 

h. 被授權人與 TOSHIBA 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

 

i. 本合約不為任何第三人創設訴訟權利或訴訟原因,此外,任何第三人向被授權人提出之索賠要求,TOSHIBA 亦概不負責,但上列第 10.1 子節(「TOSHIBA 應負責賠償之項目」另有規定,TOSHIBA 依法應對該第三人負責之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或不動、個人有形資之毀損應負賠償之責,不在此限。

 

j. 訂立本合約時,雙方當事人之任一方均未依賴本合約未載明之任何陳述,包括但不限於就以下各項所為之任何陳述:1) 本「程式」之效能或功能;2) 他方之經驗或建議;或 3) 被授權人可能達成之效果或盈餘。

 

k. TOSHIBA 與某些機構(稱為「TOSHIBA 事業夥伴」)簽署合約,以推廣、銷售及支援某些「程式」。TOSHIBA 事業夥伴與 TOSHIBA 保持獨立及分開之關係。TOSHIBA TOSHIBA 事業夥伴之行為或聲明,或其對被授權人應盡之義務,均不負責任。

 

l. 被授權人與 TOSHIBA 所立其他合約(如「TOSHIBA 合約」)之授權與智慧財賠償條款,不適用於本合約賦予之程式授權。

 

m. 雙方同意,交換之一切資訊均為非機密資訊。如任一方要求交換機密資訊者,該項交換應依簽署之保密合約為之。

 

14. 地域範圍及準據法

 

14.1 準據法

 

在不牽法律衝突原則之前提下, 貴我雙方同意以被授權人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為準據法,據以規範、解釋及執行本合約主題所衍生或相關之被授權人與 TOSHIBA 雙方之各別權利、職責及義務。

 

本合約不適用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契約公約之規定。

 

14.2 管轄

 

一切權利、職責及義務均受被授權人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庭管轄。

 

第二部分 - 各國專有條款

 

就於以下各國中賦予之授權,下列條款得取代或修改第一部分中之相關條款。第一部分所列之任何條款,如未經此處修訂者,效力維持不變。本第二部分之容編排如下:

 

* 第一部分第 14 節(「準據法與管轄」)之多種國家或地區修訂條款;及

 

* 其他合約條款之亞太國家或地區修訂條款。

 

第一部分第 14 節(「準據法與管轄」)之多種國家或地區修訂條款

 

14.1 準據法

 

14.1 節「準據法」第一段之「被授權人取得「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文句,於下列國家或地區中應由下列文句取代:

 

亞太地區

 

(1) 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AR") 之法律;及

 

(2) 在臺灣:臺灣之法律。

 

亞太國家或地區修訂條款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

 

就適用於在臺灣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之授權,本合約中含有「國家或地區」之字句(例如:「原始被授權人被賦予授權之國家或地區」及「被授權人取得本「程式」授權之國家或地區」)應以下列各字伺取代:

 

(1) 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2) 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但不適用於第 14.1 節「準據法」條款)

 

(3) 在臺灣:「臺灣」。

 

臺灣

 

10.1 TOSHIBA 應負責賠償之項目

 

刪除下列文句:

 

本限制亦適用於 TOSHIBA 之轉包商及「程式」開發者。此項限制係 TOSHIBA TOSHIBA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償上限。

 

Z126-6072-00 (12/2012)

 

 

 

 

授權手冊

 

TOSHIBA 國際授權合約 - 無保證程式外,以下條款亦適用於下列程式。

 

程式名稱:Toshiba POS SSD Life Monitor Drivers for Linux Version 1.1

程式編號:5639-TR5

 

有限使用程式

 

本程式僅供與以下載明之指明硬體或硬體配置或其昇級搭配使用而提供。被授權人不得結合任何其他硬體而使用本程式。

 

指明硬體或硬體配置:

TOSHIBA TCxWave 6140

TOSHIBA SurePOS 100: 4613

TOSHIBA SurePOS 300: 4810, 4910

TOSHIBA SurePOS 500: 4840, 4846, 4851, 4852, 4961

TOSHIBA SurePOS 700: 4800, 4900

TOSHIBA Kiosks: 4835, 4836, 4838

TOSHIBA SureOne: 4614, 5615

TOSHIBA Self Checkout Systems

TOSHIBA 469x POS Systems

TOSHIBA 4674 POS Systems

TOSHIBA POS Peripherals

Non-TOSHIBA POS Cash Drawer attached to the above listed TOSHIBA hardware.

Non-TOSHIBA POS RS485/USB Scanners, RS485/USB Scales attached to the above listed TOSHIBA Systems.